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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作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衡帕动力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帕动力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衡帕动力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则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衡帕动力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为了满足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控股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卓平、洪金明、成明珠

2021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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