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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达志:达志科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1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9,207,740股(含),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1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68,816.0045,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35,000.0035,000.00
合计103,816.0080,000.00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新能源汽车行业在全球市场蓬勃发展,受多国政府政策大力支持,带动动力电池行业的高速发展

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环保有关行业的发展被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汽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不仅各国政府先后公布了禁售燃油车的时间表,各大国际整车企业也陆续发布新能源汽车战略。

近年来,我国多个部委、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并大力推动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

定》(国发[2010]32号)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要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2015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明确,将在2016-2020年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2020年3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两项优惠政策继续延长两年至2022年底。

2017年2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装[2017]29号),提出要大力推进新型锂离子动力电池研发和产业化,加快提升我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能力和水平,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0年3月,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置节能新能源汽车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公交、环卫、出租、通勤、城市邮政快递作业、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指出电池技术突破是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攻关工程,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加快固态动力电池研发及产业化。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

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021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

在政策大力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引领汽车产业转型的效果显著,并具有持续大幅发力的空间。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20年12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136.7万辆,创历史新高。

新能源汽车在未来的持续发展空间巨大,新能源汽车终端市场的强劲需求,将带动动力电池行业的高速发展,动力电池产业亦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顺应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提升动力电池技术水平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国内,锂离子动力电池是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隶属新能源和节能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是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品,高性能锂离子电池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发展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标志,而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环节,续航能力、快充能力、使用寿命、安全性、稳定性等关键性能的不断突破和提升,顺应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具备研发能力、掌握先进技术的公司将获得行业发展重大机遇。2020年10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修订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以下简称“路线图2.0”)发布,根据路线图

2.0的规划,到2035年,汽车产业要实现电动化转型,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销量将各占50%。路线图2.0要求动力电池涵盖能量型、能量动力兼顾型和功率型三大技术方向。

3、公司已经布局、开展了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

2020年1月2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凌帕签署了《关于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赠与协议》,上市公司无偿受赠上海凌帕持有的湖南领湃及四川领湃各80%的股权,2020年2月18日,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全部完成。2020年4月28日,上市公司又与上海凌帕签署《关于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受让湖南领湃及四川领湃各20%的股权。目前,湖南领湃、四川领湃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完成,上述两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领湃与四川领湃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动力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

通过收购湖南领湃与四川领湃,拓展了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自2020年至今,通过借助湖南领湃、四川领湃及苏州领湃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积累,公司逐步推进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落实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收入以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为主,包括涂镀添加剂业务、涂镀中间体业务等,该细分市场规模相对有限,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长期高速增长面临一定的挑战。为了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寻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公司投入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建设,系公司落实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发展战略及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的举措,有利于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业务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

2、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发力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将新建设一条锂离子动力电池产线,建成投产后将达到年产锂离子动力电池

2.4GWh的生产能力。上述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方向,将有利于公司夯实在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布局,加速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综合实力。

3、优化资本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

锂离子动力电池行业属于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公司预期未来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将处于较大规模投入期,届时仅仅依靠现有资金及银行贷款较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可优化资本结构,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合计拟投入金额为103,816.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9,223.60万元,流动资产余额为30,555.42万元,流动负债余额为51,792.81万元。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且考虑到公司未来新增资本支出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求,因此公司考虑进行股权融资。

2、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经营模式的融资方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为71.14%。选择股权融资方式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分析和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将加速在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的产业布局,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7.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认购数量=认购价款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审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方案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将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公司于2021年12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数量29,207,74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8,413,500股增至187,621,240股;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37.5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0,667.27万元,假设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实现盈亏平衡,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0;

5、以下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及股权激励等因素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15,841.3515,841.3518,762.12
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80,000.00
假设1: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037.59-5,037.59-5,037.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667.27-10,667.27-10,667.27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万元)30,879.5525,841.96105,841.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7-0.67-0.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7-0.67-0.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32-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2-0.32-0.32
每股净资产(元/股)1.951.635.64
假设2: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零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037.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667.27--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万元)30,879.5530,879.55110,879.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7-0.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7-0.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2-0.32-
每股净资产(元/股)1.951.955.91

(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前,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争取尽快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三)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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