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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达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调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7,365,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衡帕动力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衡帕动力协商一致,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7,365,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帕动力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衡帕动力已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租本次募投项目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生产线所需的全部厂房及设备是基于业务发展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行为,本次拟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租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阳秋林、罗万里、赵航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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