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公司拟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并由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亮先生及其配偶刘莉女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授信额度的授信期限为12个月。
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吴亮先生及其配偶刘莉女士属于公司关联人,为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构成公司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上述担保有利于公司获取银行授信额度,促进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是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会议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刘婕、陈凌、刘杰成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