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53 号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亮、吴世雄及赵晓敏(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分别与北京环渤海正泽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嘉兴昆兆讯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潍坊皓华弘道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蓝鲸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黄蓓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人以7.86元/股的价格向五名受让方合计转让股份数量为10,997.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7.5%,转让总价款8.64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 公告显示,本次股份转让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由61.67%下降至24.17%,吴世雄及赵晓敏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吴亮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1)请补充披露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名安排。
(2)请结合董事会人选、公司日常决策、持股变动等说明公司继续认定吴亮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依据及合理性,吴亮为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安排。
2. 公告显示,本次股权转让后五名受让方均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拟合计持有公司37.5%的股权,且均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书面声明。
(1)请向受让方核实并说明五名受让方同时参与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的一致行动安排或表决权委托等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业务往来或安排,并说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已经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2)请补充披露五名受让方出具的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声明,明确上述声明的期限、是否为不可变更或撤销的声明。
(3)请补充披露五名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未来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可能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得使用“暂无”等模糊表述。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2020年7月13日至7月15日,你公司股价涨幅达27.49%,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标准。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股权转让的筹划过程、参与筹划人以及公司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向我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请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近1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向我部报备交易明细和自
查报告。
4. 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