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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同益股份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15.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1,900,000.00元人民币,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40,028,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157,279.25元(不含可抵扣进项税人民币1,871,320.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742,720.75元。

上述资金于2016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已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4000920485号)。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23,421.0013,763.14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534.002,534.00
3信息系统建设项目1,890.001,890.00
4补充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6,150.0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投资金的使用支出。公司于2016年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专用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在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础上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账号为443066065011607270150的募集资金专户因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与之相关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亦终止。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苏州创益塑料有限公司增资、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设立西安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苏州子公司和西安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苏州城中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子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职责。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募集资金存储收益,公司、苏州创益塑料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城中支行、广发证券于2017年7月24日在原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信银行苏州城中支行账号为8112001013100328349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账号为760169154743的募集资金专户因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亦终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账户类型截止日 人民币余额截止日银行理财产品余额截止日 总余额备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443066065011607270150150,710,000.00募集资金专户---2019/3/18已销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1101709495900025,340,000.00募集资金专户33,803.66-33,803.6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南头支行1101709602000318,900,000.00募集资金专户84,691.69-84,691.69
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04346800008257-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46,291.476,030,000.006,076,291.4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支行337190100100111056-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1.29-1.29
浦发银行新安支行79150078801500000294-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17,000,000.00-17,000,000.00
中信银行苏州城中支行8112001013100328349-募集资金专户---2019/3/1已销户
中国银行深圳国贸支行760169154743-募集资金专户---2019/3/22已销户
合计194,950,000.0017,164,788.116,030,000.0023,194,788.11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情况募集资金投资进度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节余募集资金
1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13,763.1414,040.12102.01%2018-08-18-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2,534.002,523.4699.58%2020-06-3010.54
3信息系统建设项目1,890.001,310.7269.35%2020-06-30579.28
4利息收入----392.01
合计18,187.1417,874.3098.28%-981.83

注:①利息收入净额为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的净额。②节余募集资金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鉴于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投入,达到使用目的,节余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在建设这两个项目的过程中,本着节约、合理、谨慎使用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规范采购流程、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各项支出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市场调研、多方询价、招标等形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节约了项目开支。

五、募投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

981.83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六、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981.83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陈鑫 汪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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