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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Tongyi Industry Co., Ltd.(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

塔1001)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021年11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字:

邵羽南 华青翠 陈佐兴 吴书勇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全体监事签字:

黄雪海 姜金婷 李黎明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华青翠 华青春 吴书勇 陈佐兴 马 远

周郑彬 董平海 李 涛 郑金莹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字:

邵羽南 华青翠 陈佐兴 吴书勇 张 志

何祚文 罗小华

全体监事签字:

黄雪海 姜金婷 李黎明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华青翠 华青春 吴书勇 陈佐兴 马 远

周郑彬 董平海 李 涛 郑金莹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概要 ...... 6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0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8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8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0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0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1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说明 ...... 22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2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23

三、审计机构声明 ...... 24

四、验资机构声明 ...... 2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6

一、备查文件 ...... 26

二、查询地点 ...... 26

三、查询时间 ...... 26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 发行人、同益股份、 上市公司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认购邀请书》《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股票或A股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1、2020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8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决议。本次修订系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11月1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1年2月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方案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1、2020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20年11月1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年11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1年3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年11月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8246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1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10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621,555,121.00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2021年11月1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1年11月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2日止,同益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1,555,121.00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大写:

壹仟肆佰肆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叁元叁角柒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7,140,077.63元(大写:陆亿零柒佰壹拾肆万零柒拾柒元陆角叁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319,762.0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壹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整),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76,820,315.63元(大写:伍亿柒仟陆佰捌拾贰万零叁佰壹拾伍元陆角叁分)。

(五)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0,319,762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0,319,76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0月26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20.5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21,555,121.00元(大写:陆亿贰仟壹佰伍拾伍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整),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壹万伍仟零肆拾叁元叁角柒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大写:陆亿零柒佰壹拾肆万零柒拾柒元陆角叁分),拟用于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报备深交所的发行方案中,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5,239.89 万元(含65,239.89万元),因此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报备的拟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元)
1承销保荐费12,313,827.87
2会计师费943,396.23
3律师费用986,197.98
4发行手续费171,621.29
合计14,415,043.37
序号发行对象产品名称发行价格获配数量获配金额
1卞耀安-20.501,463,41429,999,987.00
2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展富风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503,121,95163,999,995.50
3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504,878,04899,999,984.00
4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504,878,04899,999,984.00
5林金涛-20.50926,82918,999,994.50
6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风景1号投资基金20.50878,04817,999,984.00
序号发行对象产品名称发行价格获配数量获配金额
7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505,853,658119,999,989.00
8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505,853,658119,999,989.0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9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50878,04817,999,984.00
诺德基金浦江2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50
诺德基金浦江22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50
诺德基金股债平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0.50
10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501,588,06032,555,230.00
合计-30,319,762621,555,121.00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10月20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94名,其中包括了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38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12名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即2021年10月28日上午8:30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旭虹、林金涛、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嘉源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嘉源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1年10月28日上午8:30-11:30),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0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截至10月28日中午12:00前,除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 9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万元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发行对象类别申购价格申购金额保证金
1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20.5012,000.00180.00
2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展富风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法人22.506,400.00180.00
21.506,400.00
20.506,400.00
3卞耀安个人23.003,000.00180.00
22.003,000.00
20.503,000.00
4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般法人20.5012,000.00180.00
5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20.504,000.00180.00
6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20.5210,000.00180.00
20.5110,000.00
20.5010,000.00
7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风景1号投资基金一般法人20.511,800.00180.00
8林金涛个人20.661,800.00180.00
20.501,900.00
9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企业21.0610,000.00180.00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20.511,800.00不适用
20.501,800.00

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卞耀安

姓名卞耀安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钟声胡同51号
认购数量1,463,414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2G94X
成立时间2017年03月0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1号81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钟海波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认购数量3,121,951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X22KQ5Y
成立时间2018年08月15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东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至辉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朱曦)
经营范围新特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878,04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4,878,04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4、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26QKK50U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09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东台市望海东路65号203、2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安芙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周伟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878,04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姓名林金涛
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4幢一单元604室
认购数量926,829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2490272E
成立时间2007年06月15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2202-2204室
法定代表人程义全
经营范围企业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878,04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7、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7B759D5N
成立时间2021年09月27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3-0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叶嘉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上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认购数量5,853,65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111720XJ
成立时间2003年04月2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1亿元整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开发;厂房租赁;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引进、开发、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工程设备销售及租赁;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工程机械安装;劳务分包;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国内一般贸易;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认购数量5,853,65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成立时间2006年06月08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878,048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企业名称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7BQ6008A
成立时间2021年10月25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3,86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4-00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无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邱水山)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认购数量1,588,060股
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根据询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嘉源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卞耀安及林金涛系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卞耀安C4级普通投资者
2广东展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3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C5级普通投资者
4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级普通投资者
5林金涛C5级普通投资者
6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7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5级普通投资者
8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C4级普通投资者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10赣州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级普通投资者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保荐代表人方军、张恒
项目协办人吴武辉
项目组成员蔡伟霖、汪玉宁、王树
负责人颜 羽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联系电话0755-82789766
传真0755-82789577
经办律师韦佩、常跃全
负责人邱靖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
联系电话010-88018726
传真0755-61372899
经办会计师黎明、王合丽
负责人邱靖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
联系电话010-88018726
传真0755-61372899
经办会计师黎明、王合丽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华青翠38,966,75825.70
2邵羽南36,211,26523.89
3华青春8,082,3695.33
4马远4,490,1552.96
5华青柏3,980,1552.63
6陈佐兴3,339,6892.20
7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10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983,0001.97
8吴书勇2,526,5551.67
9邵秋影2,357,1561.55
10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恩添富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73,2001.37
合计105,010,30269.27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华青翠38,966,75821.42
2邵羽南36,211,26519.91
3华青春8,082,3694.44
4赣州发展定增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53,6583.22
5信丰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853,6583.22
6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4,878,0482.68
7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78,0482.68
8马远4,490,1552.47
9华青柏3,980,1552.19
10陈佐兴3,339,6891.84
合计116,533,80364.06

结构优化,且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影响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动。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

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4、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和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

5、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获配股份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武辉

保荐代表人签名:

方 军 张 恒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韦 佩 常跃全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 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用途。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黎 明 王合丽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声明仅供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任何其他用途。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黎 明 王合丽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说明;

(五)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塔1001

电话:0755-21638277

传真:0755-2778067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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