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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2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实际金额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涉及原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祚文 罗小华 顾东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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