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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均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公司为子公司银行借款事项提供反担保,有助于推进融资事项顺利实施,本次反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事项。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冯宇明先生、冯燕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冯宇明先生、冯燕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分别聘任冯宇明先生、冯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祚文 罗小华 顾东林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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