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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 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19-049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1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03,757,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9%。

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6,087,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19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股票简称:先进数通;股票代码:300541;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5号)核准,于2016年9月2日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并于2016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9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0,000股。

根据公司2018年3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以2018年5月21日为授予日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21,167,000股。

根据公司2018年5月4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并且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81,166,996股。

根据公司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的5位激励对象的已经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70,2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81,096,722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81,096,722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72,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非限售股份数量为179,924,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3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范丽明、林鸿、李铠、朱胡勇、罗云波、庄云江、杨格平、林波、凡心伟、金麟、吴文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3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陈东辉、韩燕婴、洪沈平、王先进、谢智勇、银汉创投、致远天成的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① 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③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银汉创投、陈东辉、韩燕婴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本公司/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持有的先进数通股票数量的100%。自先进数通股票上市至本公司/本人减持期间,先进数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公司/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公司/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意向,则减持先进

数通股份所得收益归先进数通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先进数通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6)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先进数通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了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也不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03,757,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8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6 -序号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范丽明12,033,54212,033,5423,008,385注1
2林鸿10,871,78410,871,7842,717,946注2
3北京银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419,6619,419,6619,419,661
4李铠9,332,3429,332,3422,333,085注3
5陈东辉8,760,2858,760,2853,975,215注4
6韩燕婴8,760,2858,760,2854,872,807注5
7北京致远天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6,543,0766,543,0766,543,076
8林波5,136,4075,136,4073注6
9朱胡勇5,104,7095,104,7091,276,177注7
10罗云波4,801,3364,801,3361,200,334注8
11洪沈平4,212,8314,212,8314,212,831
12金麟3,724,3553,724,355931,088注9
13庄云江3,186,3873,186,387794,094注10
14杨格平3,032,0843,032,084758,021注11
15王先进2,995,7512,995,7512,995,751
16谢智勇2,893,4812,853,709857,639注12
17凡心伟2,222,4422,222,4420注13
18吴文胜766,431766,431191,607注14
合 计103,797,189103,757,41746,087,720

注1:范丽明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033,542股,其中3,500,000股处

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范丽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033,542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08,385股。

注2:林鸿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871,784股,其中3,965,537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林鸿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871,784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717,946股。注3:李铠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332,342股,其中1,996,07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李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332,342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333,085股。

注4:陈东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760,285股,其中4,785,07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因此,陈东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760,285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975,215股。

注5:韩燕婴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760,285股,其中3,887,478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因此,韩燕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760,285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872,807股。

注6:林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136,407股,其中5,136,404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林波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为3,435,300股,2017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完成后增加为5,136,407股),即解除质押后,1,281,410股可上市流通。因此,林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136,407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股。

注7:朱胡勇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5,104,709股,其中2,392,293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朱胡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104,709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76,177

股。

注8:罗云波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801,336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罗云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01,336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00,334股。

注9:金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724,355股,其中1,794,22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金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724,355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31,088股。

注10:庄云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186,387股,其中2,392,293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庄云江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为2,131,100股,2017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完成后增加为3,186,387股),即解除质押后,796,596股可上市流通。因此,庄云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86,387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94,094股。

注11:杨格平现任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032,084股,其中1,487,706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杨格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032,084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58,021股。

注12:谢智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893,481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2,853,709股,股权激励限售股份39,772股,1,996,07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因此,谢智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853,709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57,639股。

注13:凡心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222,442股,其中2,222,442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凡心伟上市时持有公司股票为1,486,400股,2017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完成后增加为2,222,442股),即解除质押后,555,610股可上市流通。因此,凡心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222,442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14:吴文胜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持有公司股份数766,431股,其中381,27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对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没有影响。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吴文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6,431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1,607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先进数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2019年 9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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