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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要求,现拟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8.3479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5.605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8.3479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5.6059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保持一致行动。(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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