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00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2022-015),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43,3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477%,张燕生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
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均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张燕生先生、李福华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截至本公告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张燕生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2日 | 19.00 | 10,000 | 0.0033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3日 | 17.57 | 261,900 | 0.0873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4日 | 17.01 | 467,143 | 0.1557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7日 | 17.19 | 314,293 | 0.1047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8日 | 17.31 | 280,000 | 0.0933 |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2年3月10日 | 16.67 | 310,000 | 0.1033 | |
合计 | - | - | 1,643,336 | 0.5477注 |
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张燕生 | 合计持有股份 | 34,144,500 | 11.3794注 | 32,501,164 | 10.831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536,125 | 2.8448 | 6,892,789 | 2.297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608,375 | 8.5345 | 25,608,375 | 8.5345 | |
李福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43,592,250 | 14.5280 | 43,592,250 | 14.528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592,250 | 14.5280 | 43,592,250 | 14.528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注: 单项数加总与合计数有细微差异,系小数末尾四舍五入所致。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张燕生先生、李福华先生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三)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燕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先生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
(四)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张燕生先生、李福华先生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张燕生先生、李福华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一)股东张燕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二)股东李福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新晨科技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