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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上午9:15—2022年6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243号东莞联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10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31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9,241,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0.20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8,853,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99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8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5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26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8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1,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5%;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58%;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21,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5%;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58%;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58%;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58%;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5月1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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