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1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3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B”档及以上,根据《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的可解除限售/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符合《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8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72.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3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5.12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可解除限售/行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巨荣云:
施丹丹:
黄 涛: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