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9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3号)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9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95,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019,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87,980,500.00元。
2020年07月31日,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在扣除此前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5,000,000.00元后,将余额人民币190,000,000.00元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7月3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08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信达证券签订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632236322 | 185,000,000.00 | 年产1000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 |
2 |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632237227 | 5,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3 | 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632242662 | 0.00 | 年产1000万公里超细金刚石线锯生产项目一期 |
合计 | 190,000,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7,980,500.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及江苏三超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及江苏三超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信达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及江苏三超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信达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江苏三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信达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江苏三超和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及江苏三超及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轶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公司及江苏三超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江苏三超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江苏三超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及江苏三超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专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及江苏三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信达证券,并配合信达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信达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及江苏三超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及江苏三超对信达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信达证
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江苏三超或信达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江苏三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信达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信达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信达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信达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及江苏三超、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