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福年广场B4栋108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李萌迪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042,5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424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该7人持有及代理了7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36,994,8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384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47,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24,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22%;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3,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4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6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蕊律师、骆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