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秘书及拟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姚明远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拟聘任江山先生、张浩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林海先生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聘任范洪汝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聘任夏珂女士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拟聘任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关于任职资格有关规定,拟聘任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何对燕) (危怀安)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唐建新) (朱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