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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或“公司”)于近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股东Beta Pharma Inc.(以下简称“BETA”)等侵害公司利益。现已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01民初232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相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丁列明

被告一:Beta Pharma, Inc.

地址:5 Vaughn Drive, Suite 106, Princeton, NJ 08540

唯一股东及董事长:Don Xiaodong Zhang

被告二: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780号5楼H座

股东:Don Xiaodong Zhang

法定代表人:Don Xiaodong Zhang

被告三:Don Xiaodong Zhang

地址:5 Vaughn Drive, Suite 106, Princeton, NJ 085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诉讼起因及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公司股东BETA于2014年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BETA唯一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Don Xiaodong Zhang及其全资控制的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研发与公司相互竞争的产品,2016年4月该产品的临床申请获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公司得知后一直努力提醒、劝说无果,鉴于被告共同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停止侵权,即停止研发同业竞争产品BPI-7711,并就该情况对外发布公告;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损失,即赔偿因其同业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

(三)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4年6月26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申请,2016年10月14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号:证监许可〔2016〕2350号),并于2016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筹备首发上市期间, BETA于2014年6月4日向贝达药业出具《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承诺,并保证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有关法律向贝达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16年6月,公司得知被告三Don Xiaodong Zhang个人全资投资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二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在从事第三代EGFR-TKI(代号BPI-7711)的研发。新药的临床申请于2016年4月获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适用于具有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和本公司的主营产品埃克替尼、在研项目BPI-15086和BPI-D0316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公司多次向被告三Don Xiaodong Zhang发函,提示其行为违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侵害了公司及股东利益,应予停止,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多次努力均未果,

不得不诉至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诉讼事项均已在2016年10月26日公告的公司《招股说明书》、2019年4月16日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内容请查阅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始终认真履行在IPO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针对三被告共同对公司实施的侵害行为,公司将积极行动,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依法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进,鉴于案件尚未开始正式审理,公司无法对判决结果作出预计,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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