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家祺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华欣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FENLAI TAN;YINXIANG;丁列明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特瑞西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济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BETA PHARMA, INC.;HANCHENG ZHANG;LAV Equity (Hong Kong) Co., Limited;Sequoia Capital China GFII (HK) Limited;成都光控世纪医疗健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金研睿成启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合伙);宁波美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锁定承诺 | ||
王学超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蔡万裕;胡学勤;胡云雁;万江;徐素兰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沈海蛟;童佳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YINXIANG WANG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Casey Shengqiong Lou;丁师哲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贝成投资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济和创投、宁波特瑞西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BETA、LAV、杭州贝昌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FENLAI TAN;JIABING WANG;SHAOJING HU;YI SHI;YING DU;YINXIANG WANG;丁利华;丁列明;任明川;沈海蛟;孙志鸿;童佳;万江;徐素兰;赵骏"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贝达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承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后,公司将根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 是 | 不适用 |
公司的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就避免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列明、YINXIANG WANG、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就避免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丁列明、YINXIANG WANG、凯铭投资、贝成投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FENLAI TAN;JIABING WANG;SHAOJING HU;YI SHI;YING DU;YINXIANG WANG;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丁列明;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海蛟;孙志鸿;童佳;万江;徐素兰;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列明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凯铭投资、贝成投资、YINXIANG WANG、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FENLAI TAN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YI SHI、YING DU、孙志鸿、赵骏、丁利华、任明川、蔡万裕、胡云雁、胡学勤、SHAOJING HU、万江、JIABING WANG、沈海蛟、徐素兰、童佳承诺,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实际控制人YINXIANG WANG出具书面补充承诺,承诺“本人将依据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内容履行所有承诺事项及其相应的约束措施,同时亦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责任。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定的义务, 本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将依法赔偿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东及其他第三方因本人未能履行该等承诺或义务导致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BETA和DON ZHANG承诺:“(1)BETA将根据美国法律对解决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的上述未决诉讼以及其他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争议负全部责任,贝达药业无需对未经贝达药业董事会批准的因BETA、DON ZHANG与其他个人或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承担任何责任。BETA和DON ZHANG将承担根据美国法律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2)BETA将根据美国法律以合理的方式尽力及尽快解决SHANSHAN SHAO等人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其他尚未了结的股权转让事宜。”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未出现所述情形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家祺 刘华欣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