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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王欣欣、张志华
联系电话021-38966522、021-3896659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60
注册资本189,324,000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融洁
实际控制人陈融洁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86-591-8380095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6年10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11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6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15日披露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17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18日披露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201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19年1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东莞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保荐协议>之协议书》,并与华泰联合签订了《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关于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东莞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承继。华泰联合指派王欣欣、张志华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富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富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欣欣 张志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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