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富通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欣欣 | 联系电话:1860210967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志华 | 联系电话:1561891919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存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合规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
决措施 | ||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2.公司股东平潭富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3.公司股东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润渤(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 是 | |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潭富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岗位、离职后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 是 | |
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7.公司股东平潭富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
8.公司股东上海时空五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 | 是 |
任公司自限售期届满后1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80%,限售期届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9.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发行人在保证回购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 是 | |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控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转让所得(如有)及其历年现金分红所得等,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 是 | |
1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增持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自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 是 | |
1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 | 是 |
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购回。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 ||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
15.公司承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研发及技术服务水平,扩大公司服务范围并能有效提升市场份额,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全面整合公司资源,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积极开拓市场及与客户沟通,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 是 | |
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是 | |
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是 | |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1)未投资于任何与中富通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中富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中富通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中富通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对与中富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中富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中富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中富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本人将不利用对中富通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中富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中富通之高级管理人员;(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中富通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中富通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中富通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中富通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 | 是 |
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中富通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富通,并尽快提供中富通合理要求的资料。中富通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8)如中富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中富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中富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中富通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富通来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对维护中富通权益有利的方式。 | ||
1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或组织与中富通或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遵守中富通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富通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富通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 是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19年1月,由于更换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欣欣 张志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