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富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6,945,812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18元,募集资金总额449,999,990.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7日到账。到账情况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351ZA001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0年9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资金用途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100059590730010002297640765.11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59590730010002,截止2020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44723.038061万元。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中存放于专户内,且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欣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大额支出”),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