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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4月2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书面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4月10日在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宝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9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9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9.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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