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2019年-2021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2019年-2021年)是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等方面综合确定的,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蔡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