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徐浪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资料,一致认为:徐浪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徐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曾超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