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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通过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彦先生、唐海江先生、李刚先生、姜琳女士、黄晁先生、冷佳佳女士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崔平女士、陈伟莉女士、于庆庆女士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9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崔平女士、陈伟莉女士、于庆庆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

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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