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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8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44,25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00,547,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49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96,116,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5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4,431,4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32%;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5,795,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3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843%;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9,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7274%;反对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2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52,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2363%;反对5,795,2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7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5,795,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律师、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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