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精测转2”)的具体方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
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马传刚
张慧德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