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个别员工提出问询,对此,公司经了解后向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反馈意见。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