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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报告期内,我们列席了2021年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积极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的审议及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2021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议案》等议案。

5、2021年5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1年8月4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等议案。

7、2021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等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运作,不存在违法经营。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2021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均无异议。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经营成果等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公司执行的关联交易合同均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其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4、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置换等事项,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2021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

6、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推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上述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认真贯彻《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高专业能力和监督水平,确保公司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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