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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

会主席召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

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

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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