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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我们认为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编制的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在国内机动车检测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特定认购对象深圳信石信兴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信石信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伟鼎投资”)、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谢建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公司与战略投资者信达鲲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伟鼎投资、华菱津杉、谢建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 侃 王 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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