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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0-09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与信达鲲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鲲鹏”)、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瑞信”)、共青城伟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伟鼎投资”)、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谢建龙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与信达鲲鹏、远致瑞信、伟鼎投资、华菱津杉、谢建龙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信达鲲鹏的《补充协议》

1、签约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安车检测

乙方:信达鲲鹏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4.1条调整如下:

“4.1 认购数量甲方拟向认购人发行、认购人拟向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股票数量为8,086,252股(其中,深圳信石信兴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购6,738,544股、芜湖信石信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购1,347,708股)。如因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少的,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同比例进行调减或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届时协商确定。如乙方管理的且拟作为认购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认购资格,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本次发行项下某一投资者认购方因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认购资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本次发行或主动退出本次发行,对于其无法认购或主动放弃的部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认购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占全部已认购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同比例予以认购。发行人与各认购方届时协商确定发行方案。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对象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如调整后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7.1条调整如下:

“7.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已经生效。”

(3)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司与远致瑞信的《补充协议》

1、签约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安车检测乙方:远致瑞信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6.1条调整如下: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2)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三)公司与伟鼎投资的《补充协议》

1、签约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安车检测

乙方:伟鼎投资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3.1条调整如下:

“3.1 认购数量甲方拟向乙方发行、乙方拟向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股票数量为8,086,253股,如因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少的,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同比例进行调减或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届时协商确定。

如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认购资格,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本次发行项下某一投资者认购方因不符合认购资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本次发行或主动退出本次发行,对于其无法认购或主动放弃的部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认购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占全部已认购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同比例予以认购。由发行人与各认购方届时协商确定发行方案。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对象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调整后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6.1条调整如下: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四)公司与华菱津杉的《补充协议》

1、签约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安车检测乙方:华菱津杉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3.1条调整如下:

“3.1 认购数量甲方拟向乙方发行、乙方拟向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股票数量为2,695,417股,如因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少的,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同比例进行调减或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届时协商确定。如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认购资格,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本次发行项下某一投资者认购方因不符合认购资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本次发行或主动退出本次发行,对于其无法认购或主动放弃的部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认购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占全部已认购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同比例予以认购。由发行人与各认购方届时协商确定发行方案。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对象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调整后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6.1条调整如下: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五)公司与谢建龙的《补充协议》

1、签约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安车检测

乙方:谢建龙

签订时间:2020年6月24日

2、主要调整内容

(1)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3.1条调整如下:

“3.1 认购数量

甲方拟向乙方发行、乙方拟向甲方认购的标的股份的股票数量为2,695,417股,如因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导致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少的,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同比例进行调减或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届时协商确定。

如因乙方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战略投资者认购资格,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本次发行项下某一投资者认购方因不符合认购资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参与本次发行或主动退出本次发行,对于其无法认购或主动放弃的部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认购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各自认购的股份数量占全部已认购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同比例予以认购。由发行人与各认购方届时协商确定发行方案。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对象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调整后的股数有尾数,则作向下取整处理。”

(2)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第6.1条调整如下:

“6.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即应生效:

(1)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3) 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

(3)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信达鲲鹏、远致瑞信、伟鼎投资、华菱津杉、谢建龙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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