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至 2020年9月非经常性损益表,该非经常性损益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沙沂 | 王忠诚 | 李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