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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6

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5.50万股调整为238.50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9人调整为95人。除针对上述内容的调整外,《2021年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继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021年9月16日为授予日以61.02元/股的价格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23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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