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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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啟 | 高钰晗 | 曲晓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