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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

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王忠诚戴晓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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