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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3年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7,754,641.2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7,392,824.52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为566,318,700.01元,合并报表资本公积金余额为880,354,868.70元,其中股本溢价为778,069,035.37元;母公司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为463,814,532.13元,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986,376,484.64元,其中股本溢价为881,090,651.31元。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现有总股本88,555,0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88,555,082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不送红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3,977,11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注销、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以现有总股本8,855.508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88,555,08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注销、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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