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予以相应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地 | 王忠诚 | 戴晓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