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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牛国春、袁毅、李慧、石立会共4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中天华分别采取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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