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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关于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发行条件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上市发行条件的说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容大感光”)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证监许可〔2020〕3240号)。

根据上述批复和相关交易安排,公司拟向特定对象牛国春发行467,077股股份、向袁毅发行180,804股股份、向李慧发行67,801股股份、向石立会发行37,667股股份。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次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仍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发行条件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经核查,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票仍符合如下监管要求:

(一)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三)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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