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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3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曹余华、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股份7,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532%)的股东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石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其中,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鑫石投资为贝斯特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外)因个人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类别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备注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7,106,400股3.5532%鑫石投资为公司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

注:鑫石投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已于2018年1月12日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部分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外)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拟减持股份数量拟减持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0股28.1436%1%

注: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德、毛晔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上述人员通过鑫石投资共计间接持有公司4,146,300股,仍应严格遵守相应股份限售承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严格遵守其股份限售承诺,承诺正常履行中。

4、减持方式及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股价减持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亦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鑫石投资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鑫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2、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贝斯特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贝斯特投资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华之女婿)、曹余德(曹余华之弟)、毛晔星(曹余华配偶之姐姐之子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及近亲属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及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及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鑫石投资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鑫石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方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少部分核心员工因个人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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