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及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证券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前条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本部门或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的变更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本制度规定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对外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内容: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知情日期* | 所属单位* | 职务 | 与公司关系 | 关系人 | 关系类型*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所属单位类别*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公司汇总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时,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