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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 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

2、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董事GUICHAO HUA、F Marshall Miles、陈良照、盛况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激励对象王久长等11人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4.35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48.53万股调整为534.1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55名调整为244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70.60万股调整为456.2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仍为77.93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戴尚镯先生、华桂林、 F Marshall Miles、张华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GUICHAO HUA先生与华桂林先生是兄弟关系,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5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9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44人,授予4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戴尚镯先生、华桂林、 F Marshall Miles、张华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GUICHAO HUA先生与华桂林先生是兄弟关系,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5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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