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盛 况 陈良照 王 进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