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经审阅,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F MARSHALL MILES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华建先生、贾佩贤女士、张玲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玲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CFO);聘任贾佩贤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于2020年12月10日当选为公司监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对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 况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