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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0-1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参与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飞特”、“Inventronics”、“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及其投资管理优势,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参与杭州芯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越管理”)发起设立的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杭州芯岚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岚微”),基金募集规模3亿元,普通合伙人为芯越管理,基金管理人为杭州矽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芯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芯岚微的基金份额。

2.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

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公司目前不处于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杭州矽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芯投资”)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1-70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10月0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YKEM4Q法定代表人:潘冠呈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出资金额比例
1李荐民80080%
2杭州芯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20%
总 计1000100.00%

基金备案情况:矽芯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编码为P1070768。

(二)普通合伙人

名称:杭州芯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越管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1-140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05月0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HX9PD6C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矽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出资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出资金额比例
1李小林153%
2李荐民10020%
3杭州矽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38577%
总 计500100.00%

(三)有限合伙人情况

1、名称:杭州芯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1-1309(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HYBNB81

执行事务合伙人:泰科源(深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意向,未参与本次基金份额的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公司对投资决策没有一票否决权。

四、芯岚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杭州芯岚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拟人民币3亿元

4、基金管理人:杭州矽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0年06月11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6号1-1409(自主申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HY6FC1G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投资方向:专注模拟/数模混合芯片、功率芯片、5G、传感器等泛模拟芯片领域,兼顾系统整机投资机会。

10、本次协议签订后,芯岚微的投资人及投资比例如下所示:

类型合伙人名称认缴金额(万元)比例
普通合伙人杭州芯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1.67%
有限合伙人杭州芯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50028.33%
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015.00%
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0025.00%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3,00010.00%
深圳市华强兴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6.67%
厦门信和达投资有限公司3,00010.00%
叶从笑1,0003.33%
合计30,000100.00%

上述内容均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11、基金备案情况:芯岚微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码为SLJ193。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新增认缴出资概况

本次芯岚微吸纳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杭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增认缴出资总额20,000万元。

2.出资缴付与期限

有限合伙人杭州芯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简称“芯凌”)

作为首批入伙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已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首次交割日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除芯凌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接纳的新投资者(新增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统称“后续募集合伙人”)。

后续募集合伙人应就其新获得的有限合伙权益,按照以下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1)后续募集合伙人应在后续交割日后的三十(30)日内,按照合伙企业届时既存合伙人已缴付出资的进度和比例,相应缴付其在后续募集中的认缴出资额(“后续认缴出资额”)的全部或相应部分;

(2)若合伙企业届时既存合伙人于后续交割日已缴付的出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百(100%)的,后续募集合伙人应参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的期限和缴付计划完成缴付其在后续募集中剩余的认缴出资额。

3.投资方向

根据《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投资对象和方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高投”)在本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2倍。若被投资企业属于杭州市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由异地迁入杭州的,经杭高投认定后,可按本合伙企业对该被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金额的2倍计入本项要求。

(2)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企业(“初创期企业”定义见下文)为主,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杭高投在本合伙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的1.5倍。

(4) 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投资完成后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届时创业企业的30%,以保证本合伙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为免疑义,前述认缴出资总额的计算不应扣除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退出向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而减少的认缴出资额(但因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基于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人减少对合伙

企业的出资或自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除外)。

(5) 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 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2) 上一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若该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即视为满足本项条件。

4.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长期。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设立后首批被作为有限合伙人接纳入伙的投资者缴付的“首期出资日期”(以普通合伙人向首批有限合伙人发出的首次缴资通知中所列明的缴资到期日为准)起至第八(8)个周年日止,其中自经营期限开始之日起的前四(4)个周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至基金经营期限(包含延长期)届满的期间为“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同意后,经营期限可延长两(2)次,每次延长期限为一(1)年(“延长期”)。

5.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管理模式

芯越管理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矽芯投资为本合伙企业唯一基金管理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再委托任一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作为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7.各合伙人权利及义务

(1)普通合伙人: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执行咨询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仅限于变更为现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

关联方,为本条之目的包括关键人士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以及订立、变更或终止管理协议等。根据协议对下列相关事项有独立决定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扩大或缩小合伙企业规模、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合伙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决定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以及临时投资(应由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决定的对外投资除外)、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决定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或同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专门为投资于特定项目而设立的项目专项合伙企业或通道型投资平台等。

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不得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不得再委托任一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作为管理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等。

(2)有限合伙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获得分配的有限合伙的收益;按照协议的约定委派代表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了解有限合伙的经营情况和投资组合的情况;听取或审阅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并要求作出适当解释;监督合伙企业财务状况;查阅及复制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就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等。

按期缴纳认购出资额,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调整出资比例;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除名、更换、选定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守协议的明确约定;等。

8.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回收的资金支付管理费及其他合伙企业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1. 首先向杭高投进行分配,直至其收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 在满足本条第1项分配要求后,除杭高投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

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均收回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3. 在满足本条第2项分配要求后,剩余部分的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八十(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且符合合伙协议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杭高投根据本条第1款的约定收回款项后,杭高投将通过减资退伙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杭高投分次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则分次从合伙企业减资,杭高投应在每次取得收回款项后配合合伙企业办理退伙手续,为免疑义,杭高投从合伙企业退伙后,其退伙对应的出资份额不再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约定参与款项分配。

9.管理费

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届时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的管理费;在合伙企业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每年向管理人支付届时未退出资金的百分之二(2%)的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延长期(如有)内,合伙企业无须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0.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和转让

自杭高投首期出资款支付到账之日起7年内,在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且符合协议约定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条件购买杭高投的全部合伙份额,杭高投应向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自杭高投首期出资到账之日起一年内,合伙企业未向任何企业进行投资的(以完成合伙企业入股被投资企业所需的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不符合协议约定投资原则或者合伙企业出现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杭高投有权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选择转让其合伙份额或选择通过减资退伙的方式退出本合伙企业,杭高投也有权选择继续持有其合伙份额并与其他合伙人按同股同权的方式享有合伙份额的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关键人士或管理人的关联人。仅为本条之目的,关键人士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应视为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关联人。

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有限合伙权益的转让,除非该转让获得普通合伙人的书面同意。

当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时,或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投资基金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 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依托基金合伙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拓展公司在半导体产业的投资渠道,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公司整合产业资源,促进公司的业务升级和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本次投资产业基金是公司正常的投资行为,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不会产生重大财务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尚需合作各方签署正式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另外,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本次的投资目的及投资收益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意见:本次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

八、其他事项

公司承诺:在本次投资事项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该产业基金的业务预计不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公司后续拟与投资基金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杭州芯岚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草稿)。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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