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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3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1-063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5.820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9年5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消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19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7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5月30日,授予价格为3.70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本次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4,344,703股限制性股票。至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8,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2、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68,20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3、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1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07%。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5,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0年7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27日,授予价格为3.70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公司本次向43名激励对象授予724,933股限制性股票。至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

17、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6名,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19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7月29日。

18、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0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9,7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9,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1、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美兰女士、丁喆先生已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共计68,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31,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18名离职的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6,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3、2021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18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6,350股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4、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47,8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同时,因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身故(非因执行职务原因),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200股,回购价格为3.70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5、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5月17日实施完毕,公司以当时总股本197,725,450股扣除存放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15,664股后的总股本197,309,7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9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在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但尚未办理所涉及激励对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应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6、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8,12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07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05.820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9%。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0年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30日,上市日为2019年7月24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3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27日,上市日为2020年7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2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167.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2,006.17万元并剔除2020年股权激励费用1,564.83万元影响后的净利润为15,726.45万元,满足100%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20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另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办理离职手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办理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在其离职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
解锁系数100%100%70%4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7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为“合格但有待改进”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4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后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7人,其中17名激励对象既获授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也获授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5.82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168.7006万股,预留部分37.1199万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9%。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首次授予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F MARSHALL MILES董事、总经理21.00006.30008.4000
张华建董事、副总经理13.50004.05005.4000
华桂林董事111.825033.547544.7300
林镜董事12.00003.60004.8000
贾佩贤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3.50004.05005.400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185人)390.5104117.1531156.2045
合计562.3354168.7006224.9345

注: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后截

止本公告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6人发生异动,涉及股份数量71.7750万股。②2021年05月17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上述股数相应调整。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预留授予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34人)74.239937.119937.1200

注: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后截止本公告日,激励对象中有9人发生异动,涉及股份数量34.5000万股。②2021年05月17日,公司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股,上述股数相应调整。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20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另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即将办理离职手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办理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在其离职后回购注销。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7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7名激励对象共计205.820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中包括首次授予部分168.7006万股,预留部分37.1199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对象及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英飞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英飞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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