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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8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防范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

第三条 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各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各自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与客户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各期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各该期销售合同总量。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公司财务中心是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执行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实施,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审议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若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授权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与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变动后的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六条 公司由供应中心、财务中心、CEO办公室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公司财务负责人(CFO)为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一)供应中心在和产供销部门充分沟通后定时提供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计划,同时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进行一定的分析和预测,该数据汇总至CEO办公室;

(二)CEO办公室以及财务中心将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市场报告以及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决策建议,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指定的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及时跟踪市场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第十九条 参与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交易风险,以稳健为原则,严格执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业务操作,定期对已投资的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盈亏状况等进行风险分析,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CFO)。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算盈亏或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中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套期保值计划的规定,控制交易头寸的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包括保证金和价格两个方面: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做出平仓决策。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套期保值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财务中心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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