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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原则,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报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第三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作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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